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科技局、人社局、财政
局。
七、其它事项
(一)本措施所涉及企业奖补事项与现行
奖补事项雷同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享
受,与其他现行奖补事项可叠加享受。企业所
享受补贴总额不超过当年度企业地方经济贡
献总额。
(二)本措施由区发改局、商务局、住建
局、工信局、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具体兑现
细则由各责任单位组织制定。
(三)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指规模
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单
位和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四)本措施奖补事项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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