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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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轻税费负担
1.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优惠内容】
1.纳税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
额 5000-20000 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 300-500 元。
3.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
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享受条件】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和其他个人。
【享受方式】
个人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
代开发票、缴纳税款等业务。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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