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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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轻税费负担



                        1.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优惠内容】



                        1.纳税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


                  额 5000-20000 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 300-500 元。


                        3.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


                  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享受条件】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和其他个人。



                        【享受方式】



                        个人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


                  代开发票、缴纳税款等业务。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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