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措施与我县原有政策不同的,以 此份为准;同类型补助的项目,不可叠加,采 用“就高原则”给予奖励。 (二)本措施由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共 同解释。 (三)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3 年 1月1日至印发之日可参照执行,有效期至2024 年 12 月 31 日。 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