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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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提供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企业
【优惠内容】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 1 年以上,经追索
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
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1.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的,应依
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
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
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2.单户贷款余额超过 300 万元至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
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
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3.单户贷款余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
年第 25 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享受条件】
1.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
246 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1)农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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