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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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提供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企业



                        【优惠内容】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 1 年以上,经追索

                  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


                  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1.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的,应依


                  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


                  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


                  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2.单户贷款余额超过 300 万元至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


                  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


                  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3.单户贷款余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


                  年第 25 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享受条件】



                        1.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


                  246 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1)农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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