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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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



                        【优惠内容】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

                  用)担保机构提取的以下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1%的比例计提的担


                  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


                  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2.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 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


                  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


                  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3.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


                  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


                  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


                        【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


                  足以下条件:


                        1.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


                  委令 2010 年第 3 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


                  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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