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7 - 泉州市各县(市、区)小升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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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优做强民营龙头企业



                          (一)支持民营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对民营龙头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超 10 亿元、


                 30 亿元、 50 亿元和 100 亿元的,由受益财政一



                 次性分别给予 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和


                 200 万元奖励。加快建设一批国内外一流企业,



                 对入选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当年发布的“中


                 国民营企业 500 强”企业,由区科经局协助企


                 业向市级申请,市级财政每家给予 500 万元一



                 次性奖励;对入选省工商联牵头发布的当年度


                 “福建民营企业 100 强”企业,由区科经局协


                 助企业向市级申请,市级财政每家给予 200 万



                 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科技经济发展局、


                 财政局)


                          (二)实施龙头企业固链延链强链工程



                          围绕龙头企业,积极开展产业链供应链招


                 商,围绕重点产业产业链缺失、薄弱等环节,



                 精心策划一批高质量的招商项目。(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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