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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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


                  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


                  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

                  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


                  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


                  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


                  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


                  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


                  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


                  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 10 万元

                  (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享受方式】



                        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


                  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


                  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5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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