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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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
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
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
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
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
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
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
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
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
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
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
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
定,不满 12 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
续月数×12
3.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
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享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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