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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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
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
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
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
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
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
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
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
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
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
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 万元(含本数)的农
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
在 1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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