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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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项
【政策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保险公司,2023 年 10 月,甲公司与一家肉
鸡饲养企业签订了养殖业保险合同,并取得保费收入 100 万元
(不含税收入)。11 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甲公司取得的 100
万元担保费收入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3.为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减计收入总额政策
【享受主体】
为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
【优惠内容】
对金融机构、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
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政策延续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
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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