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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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


                  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


                  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


                  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


                  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

                  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


                  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 10 万元


                  (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


                  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优惠政策。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7〕48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


                  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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