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8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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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退还。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


                  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


                  少于 10 人(含 10 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

                  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


                  不少于 5 人(含 5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


                  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


                  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


                  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


                  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 C 级或 D 级的,


                  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


                  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


                  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


                  执行。一经选定,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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