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P. 59

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附件 2 中“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


                  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6 号)”执行。政策延续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享受条件】



                        1.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1)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


                        (2)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


                  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


                  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3)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


                  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


                  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2.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


                  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


                  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小额贷款公司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


                  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3.小额贷款公司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


                  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

                                                            51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