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P. 64
技型企业满 2 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
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
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
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
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 70%尚
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 36 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
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条件】
(一)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
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其中具有大学本
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 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
不超过 5000 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 5 年(60 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 2 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
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
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 20%。
(二)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