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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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型企业满 2 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


                  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


                  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


                  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


                  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 70%尚

                  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 36 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


                  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条件】



                        (一)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


                  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其中具有大学本


                  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 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

                  不超过 5000 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 5 年(60 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 2 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


                  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


                  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 20%。


                        (二)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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