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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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 LPR150%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31.95=36
×5.325%÷6%),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高于该笔贷款按照
LPR150%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4.05=36-31.95),不能享受免
税优惠,应按照 6%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0.243 万元(=4.05
×6%)。2 笔 3%利率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均不高于该
笔贷款按照 LPR150%计算的利息收入,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14.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100 万元及以下小额
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
机构
【优惠内容】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
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
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
满 12 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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