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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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


                  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 10


                  部门令第 39 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会令第 105 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


                  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 2 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


                  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


                        (三)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


                  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


                  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 2 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


                  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

                        (四)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


                  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


                  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期间已投资


                  满 2 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


                  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文件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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