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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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


                  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 20%税率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


                  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


                  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


                  展改革委等 10 部门令第 39 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


                  业投资企业(基金)。


                        2.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


                  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

                  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


                  税:


                        (1)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


                  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


                  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


                  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


                  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


                  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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