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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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
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
资额的 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
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
转。
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
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
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
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4.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
得整体核算后,3 年内不能变更。
5.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创
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 10 部门令第 39 号)
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
规定完成备案的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
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创
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 3 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 3 年的
次年 1 月 31 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按规定办理核算方式备案后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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