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P. 70

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


                  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


                  资额的 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


                  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


                  转。


                        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

                  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


                  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


                  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4.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


                  得整体核算后,3 年内不能变更。


                        5.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创


                  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 10 部门令第 39 号)


                  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


                  规定完成备案的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

                  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创


                  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 3 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 3 年的


                  次年 1 月 31 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按规定办理核算方式备案后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62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