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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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令第 39 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


                  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 2003


                  年第 2 号)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实

                  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


                  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 2 年(24 个月),即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


                  业的实缴投资满 2 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


                  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 2 年。


                        4.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


                  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和《关于修订印

                  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


                  195 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同时,职工人数不


                  超过 500 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 2 亿元,资产总额不超


                  过 2 亿元。


                        5.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分配应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8〕159 号)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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