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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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创业投资企业
【优惠内容】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
技术企业 2 年(24 个月)以上的,凡符合享受条件的,可以按
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
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
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条件】
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
新技术企业 2 年(24 个月)以上。
2.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10 部委令 2005 年第 39 号,以下简
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
务部等 5 部委令 2003 年第 2 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
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3.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
人创业投资企业。
4.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
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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