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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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
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
116 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
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81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9〕87 号)
【政策案例】
A 企业于 2020 年 8 月 1 日成为某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的法人合伙人,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又于 2021 年 10 月
2 日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至 2023 年 10 月 2 日该投资满 2
年。2023 年,A 企业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
额的 70%抵扣该企业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
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0.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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