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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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

                  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


                  116 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


                  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81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9〕87 号)



                        【政策案例】



                        A 企业于 2020 年 8 月 1 日成为某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的法人合伙人,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又于 2021 年 10 月


                  2 日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至 2023 年 10 月 2 日该投资满 2


                  年。2023 年,A 企业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


                  额的 70%抵扣该企业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


                  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0.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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