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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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


                  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


                  116 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

                  管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80 号)第二条



                        【政策案例】



                        例:甲企业为符合条件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022


                  年,该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


                  李某转增股本 100 万元。李某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项目,适用 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100×20%=20


                  万元。若李某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享受


                  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


                  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税款。






                        3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


                  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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