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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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个人股东



                        【优惠内容】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


                  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


                  计划,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


                  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享受条件】



                        1.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实行查账征收


                  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


                  不超过 2 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500 人的企业。

                        2.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


                  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执行,不适用本政策。



                        【享受方式】



                        享受政策应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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