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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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
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7 号),企业开展研发活
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
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
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
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即 A 公司 2023 年发生研发
费用 1000 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在按规定
据实扣除 1000 万元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
前加计扣除,合计在税前扣除 2000 万元。
32.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国家级、省
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
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
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国家级、省级科技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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