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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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
办法由国务院科技部门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
办法由省级科技部门发布。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
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
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
留存备查。
5.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以及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认定的国家级、省
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
继续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2024 年 1 月 1 日以后认定的国家
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
月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
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方式】
1.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
表相应减免税栏次。
2.办理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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