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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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


                  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


                  办法由国务院科技部门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

                  办法由省级科技部门发布。


                        2.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


                  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3.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


                  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


                  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4.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以及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认定的国家级、省


                  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

                  继续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2024 年 1 月 1 日以后认定的国家


                  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


                  月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


                  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方式】



                        纳税人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


                  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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