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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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
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
办法由国务院科技部门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
办法由省级科技部门发布。
2.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
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3.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
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
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4.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以及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认定的国家级、省
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
继续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2024 年 1 月 1 日以后认定的国家
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
月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
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方式】
纳税人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
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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