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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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国家级、省
级大学科技园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
税。
【享受条件】
1.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
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国家级、省级大学科
技园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分别由国务院
教育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发布。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
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
并将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以及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
学科技园,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继续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2024 年 1 月 1 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认定
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
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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