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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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国家级、省

                  级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


                  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税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分别由国务院


                  教育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发布。


                        2.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


                  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3.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


                  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


                  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4.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以及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


                  学科技园,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继续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2024 年 1 月 1 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认定


                  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


                  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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