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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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政策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国家级、省
级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
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分别由国务院
教育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发布。
2.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
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3.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
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
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4.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以及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
学科技园,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继续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2024 年 1 月 1 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认定
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
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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