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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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重点群体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
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
具体包括:
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
脱贫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
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
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
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
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上述人员从事
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
内按每户每年 20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
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
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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