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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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重点群体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


                  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

                  具体包括:


                        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


                  脱贫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


                  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


                  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


                  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

                  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上述人员从事


                  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


                  内按每户每年 20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


                  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


                  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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