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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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应当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


                  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15 号)的规定,核实其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


                  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


                  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


                  策”。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


                  高校毕业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3.纳税人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本公告所述人员,以前


                  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 3 年的,不得再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


                  优惠政策未满 3 年且符合条件的,可按上述规定享受优惠至 3


                  年期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


                  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5 号)



                        【政策案例】



                        某脱贫人口于 2023 年 2 月在北京市创办个体工商户 A,前


                  期未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税费优惠政策。一季度实际应当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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