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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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
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4
号)
【政策案例】
某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于2023年2月在北京市创办个体工商
户 A,前期未享受过退役士兵创业税费优惠政策。一季度实际
应当缴纳增值税 20000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1400 元、教育费附
加 600 元、地方教育附加 400 元、个人所得税 2000 元,合计
24400 元。北京市的限额扣除标准为每户每年 24000 元,该个
体工商户 2023 年的扣除限额=24000/12*11=22000 元。该纳税
人 4 月申报纳税时可依次扣除增值税 20000 元、城市维护建设
税 1400 元、教育费附加 600 元,合计 22000 元。由于 22000
元的额度已用尽,不再扣减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23
年剩余期间也不再享受该政策。
40.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
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
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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