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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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企业招用脱贫


                  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


                  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


                  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


                  险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


                  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


                  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


                  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享受条件】



                        1.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

                  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2.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


                  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


                  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3.企业与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


                  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


                  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签订 1 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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