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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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企业招用脱贫
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
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
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
险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
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
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
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享受条件】
1.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
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2.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
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
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3.企业与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
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
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签订 1 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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