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2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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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
所得税税额中扣减,纳税人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
度扣减。
5.纳税人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本公告所述人员,以前
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 3 年的,不得再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
优惠政策未满 3 年且符合条件的,可按上述规定享受优惠至 3
年期满。
【享受方式】
1.申请
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下列材料
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1)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脱贫人口不需提供)。
(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
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数
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缴纳社会保险
记录。
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
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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