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2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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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


                  所得税税额中扣减,纳税人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


                  度扣减。


                        5.纳税人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本公告所述人员,以前


                  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 3 年的,不得再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


                  优惠政策未满 3 年且符合条件的,可按上述规定享受优惠至 3


                  年期满。



                        【享受方式】



                        1.申请


                        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下列材料

                  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1)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脱贫人口不需提供)。


                        (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


                  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数


                  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缴纳社会保险


                  记录。


                        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


                  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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