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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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


                        (1)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重点群体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


                  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


                  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


                  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


                  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


                  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


                  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享受优惠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


                  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


                        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


                  数÷12×具体定额标准


                        (2)第2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


                  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计算每名重点群体人员享受


                  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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