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4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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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本项优惠的,由企业留存以下材
料备查: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
业吸纳税收政策”,招用脱贫人口无需提供)。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
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
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5 号)
【政策案例】
某北京市企业 A 于 2023 年 1 月、4 月分别招录一名脱贫人
口就业(以下分别称甲和乙),与其签订了 1 年以上劳动合同
并依法缴纳社保。该企业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一季度实际应
当缴纳增值税 2000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140 元、教育费附加
60 元、地方教育附加 40 元,合计 2240 元;二季度实际应当缴
纳增值税 4000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280 元、教育费附加 120
元、地方教育附加 80 元,合计 4480 元。
北京市的定额扣除标准为每人每年 7800 元,该企业 4 月申
报期申报纳税时的减免税总额为 7800 元,可依次扣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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