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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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


                  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608 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


                  安置的退役士兵。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


                  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


                  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

                  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


                  ×实际经营月数。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


                  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


                  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4.纳税人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


                  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 3 年的,不得再享受上述


                  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未满 3 年且符合条件的,可按上述规定享受优惠至 3 年期满。



                        【享受方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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