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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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
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608 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
安置的退役士兵。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
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
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
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
×实际经营月数。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
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
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4.纳税人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
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 3 年的,不得再享受上述
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未满 3 年且符合条件的,可按上述规定享受优惠至 3 年期满。
【享受方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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