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6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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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


                  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608 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


                  安置的退役士兵。

                        2.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


                  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3.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


                  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企业既可以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


                  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


                  不得重复享受。


                        5.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


                  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


                  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


                  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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