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6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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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
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608 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
安置的退役士兵。
2.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
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3.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
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企业既可以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
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
不得重复享受。
5.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
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
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
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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