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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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


                  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4


                  号)



                        【政策案例】


                        某北京市企业 A 于 2023 年 1 月、4 月分别招录一名自主就


                  业退役士兵就业(以下分别称甲和乙),与其签订了 1 年以上


                  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保。该企业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一季


                  度实际应当缴纳增值税 8000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560 元、教育


                  费附加 240 元、地方教育附加 160 元,合计 8960 元;二季度实


                  际应当缴纳增值税 10000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700 元、教育费


                  附加 300 元、地方教育附加 200 元,合计 11200 元。


                        北京市的定额扣除标准为每人每年 9000 元,该企业 4 月申


                  报期申报纳税时的减免税总额为 9000 元,可依次扣除增值税


                  8000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560 元、教育费附加 240 元、地方教

                  育附加 160 元,合计 8960 元。7 月申报期申报纳税时的减免税


                  总额为 15750 元(甲的额度为 9000 元,乙的额度为 6750 元),


                  剩余额度为 6790 元,可扣除增值税 6790 元。由于 15750 元的


                  额度已用尽,不再扣减其他税费。如无其他变化,2023 年剩余


                  期间也不再享受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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