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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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

                  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享受方式】



                        1.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


                  表相应减免税栏次。


                        2.办理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

                  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政策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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