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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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
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享受方式】
1.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
表相应减免税栏次。
2.办理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
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政策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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