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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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


                  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


                  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


                  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


                  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


                  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


                  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


                  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享受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2 号)



                        【政策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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