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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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
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
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
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
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
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
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
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享受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2 号)
【政策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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