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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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减半征


                  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体工商户年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


                  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1.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


                  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

                  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


                  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


                  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的


                  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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