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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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方式】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


                  征税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经营所得纳税


                  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

                  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提供申报表和报


                  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


                  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应纳税额自动进行税款划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2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


                  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2 号)



                        【政策案例】


                        例 1: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 A 和个体工商户 B,


                  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 80 万元和 150 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


                  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


                  得额为 200 万元。


                        例 2: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 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80000 元(适用税率 10%,速算扣除数 1500),同时可以享受


                  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 2000 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


                  =[(80000×10%-1500)-2000]×50%=22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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