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P. 21
【享受方式】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
征税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经营所得纳税
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
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提供申报表和报
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
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应纳税额自动进行税款划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2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
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2 号)
【政策案例】
例 1: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 A 和个体工商户 B,
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 80 万元和 150 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
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
得额为 200 万元。
例 2: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 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80000 元(适用税率 10%,速算扣除数 1500),同时可以享受
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 2000 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
=[(80000×10%-1500)-2000]×50%=2250 元。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