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P. 17
甲企业为小型微利企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
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的公告》(2023 年第 5 号,以下简称 5 号公告)规定的“物流
企业”条件,当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 20 元/平方米,
该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面积为 10000 平方米,可
按 5 号公告规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 50%计征优惠。甲企
业是否可以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年应纳
税额是多少?
解析: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2 号)第
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
收优惠政策。在纳税申报时,甲企业可先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
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再按减免后的金额
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两项优惠政策叠加减免后的应纳
税额为:20×10000×50%×50%=50000 元。
5.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