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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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为小型微利企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


                  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的公告》(2023 年第 5 号,以下简称 5 号公告)规定的“物流


                  企业”条件,当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 20 元/平方米,


                  该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面积为 10000 平方米,可


                  按 5 号公告规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 50%计征优惠。甲企

                  业是否可以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年应纳


                  税额是多少?


                        解析: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2 号)第


                  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


                  收优惠政策。在纳税申报时,甲企业可先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


                  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再按减免后的金额


                  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两项优惠政策叠加减免后的应纳

                  税额为:20×10000×50%×50%=50000 元。






                        5.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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