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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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
地社平工资的 2 倍,取低值)。
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
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
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
复计算。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申报时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2019 年第 98 号)
2.《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
告》(2023 年第 8 号)
【政策案例】
例 1:北京一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为 500 人,年平均工
资 10 万元,由残联部门审核实际安置了 2 名残疾人就业。企业
安置残疾人的比例为 2÷500×100%=0.4%<1%,按 90%比例缴纳
残保金为(500×1.5%-2)×10×90%=49.5 万元。若该企业安
置 5 名残疾人就业,则比例为 5÷500×100%=1%,可按 50%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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