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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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


                  地社平工资的 2 倍,取低值)。


                        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


                  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


                  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

                  复计算。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申报时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2019 年第 98 号)



                        2.《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


                  告》(2023 年第 8 号)


                        【政策案例】



                        例 1:北京一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为 500 人,年平均工


                  资 10 万元,由残联部门审核实际安置了 2 名残疾人就业。企业


                  安置残疾人的比例为 2÷500×100%=0.4%<1%,按 90%比例缴纳


                  残保金为(500×1.5%-2)×10×90%=49.5 万元。若该企业安


                  置 5 名残疾人就业,则比例为 5÷500×100%=1%,可按 50%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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