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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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 10 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


                  度销售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


                  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


                  围的通知》(财税〔2016〕12 号)



                        【政策案例】



                        一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 年 6 月份申报上月增值


                  税时所填月销售额为 8 万元,可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


                  加、水利建设基金免征政策。





                        12.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享受主体】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至 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4 年底。在省(区、市)行


                  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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