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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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费率。
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
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 号)有关
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
延长至 2024 年底。
【享受条件】
1.所有失业保险缴费人均可享受。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
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 号)有
关规定,确定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地区范围。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
通知》(国办发〔2019〕13 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
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
〔2023〕19 号)
【政策案例】
以上海市为例,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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