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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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费率。


                        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


                  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 号)有关


                  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


                  延长至 2024 年底。


                        【享受条件】



                        1.所有失业保险缴费人均可享受。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


                  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 号)有


                  关规定,确定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地区范围。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


                  通知》(国办发〔2019〕13 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


                  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


                  〔2023〕19 号)



                        【政策案例】



                        以上海市为例,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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