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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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本


                  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9 号),


                  “从 2023 年 5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市失业保险继


                  续执行 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 0.5%,个人缴费比例


                  0.5%。从 2023 年 5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市一类至


                  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

                  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 20%。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考核用


                  人单位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本市


                  甲企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 0.4%,该企业职工小张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为 7000 元,那么,该企业 2023 年 5 月应为小张缴


                  纳失业保险费为 70 元,其中单位缴费部分为:7000 元*0.5%=35


                  元,个人缴费部分为:7000 元*0.5%=35 元;为小张缴纳工伤保


                  险费为:7000 元*0.4%*80%=22.4 元。






                         二、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13.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1000 万元及以下小额


                  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


                  机构



                        【优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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