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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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


                  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


                  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

                  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


                  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


                  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


                  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


                  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

                  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享受条件】



                        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


                  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


                  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


                  满 12 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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