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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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
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
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
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
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
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
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
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
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享受条件】
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
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
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
满 12 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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