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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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


                  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一经发现存在


                  虚报或造假骗取本项税收优惠情形的,停止享受上述有关增值


                  税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应持续跟踪贷款投向,确保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小


                  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实际使用主体与申请


                  主体一致。



                        【享受方式】



                        1.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


                  表相应减免税栏次。


                        2.办理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


                  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


                  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


                  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


                  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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