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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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
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一经发现存在
虚报或造假骗取本项税收优惠情形的,停止享受上述有关增值
税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应持续跟踪贷款投向,确保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小
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实际使用主体与申请
主体一致。
【享受方式】
1.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
表相应减免税栏次。
2.办理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
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
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
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
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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